司法院院字第24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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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2 页 | |
私盐治罪法第一条所谓私盐,据其明文规定,系指未经盐务署之特许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之盐而言,不以漏税私运及违反盐务机关所指定销岸之盐为限。至计口授盐区域之人民于购盐证外私自买卖之盐,是否该条例之私盐,仍应按上列规定标准而定,倘原系特许售卖之盐,并不因其未凭购盐证购买而变为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