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4 页 | |
公务员提会议决,扣发职务上应行发给之财物,变价全数兴办地方事业,如无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情事,自不成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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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4 页 | |
公务员提会议决,扣发职务上应行发给之财物,变价全数兴办地方事业,如无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情事,自不成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