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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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
以烟土交由其家属或佣工代为制膏,以供自己吸食或备自己图利,设所供人吸食者,该家属等除成立制造鸦片之实施正犯外,如对于吸食或营利设所供人吸食,亦有意思之联络,并成立吸食鸦片罪,或图利设所供人吸食鸦片罪之帮助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制造鸦片之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