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6 页 | |
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系社会公益团体之一种,办理该项学校之事务,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应以办理公务论。
←司法院院字第24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6 页 | |
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系社会公益团体之一种,办理该项学校之事务,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应以办理公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