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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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3 页 | |
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并未分别刑法总则或分则,当然包括总分则而言。至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前段所谓本刑者,即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所规定之刑,但对于直系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九十五条之罪者,固以刑为标准定法院之管辖,而犯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罪者,则以罪为标准定法院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