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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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0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923 条 ( 19.12.26 ) |
当事人约定典权人死亡后始准回赎典物者,系属定有不确定期限之典权,而以出典人知典权人死亡时,为其期限届满之时,若自出典后满三十年,典权人尚未死亡,或虽已死亡,而为出典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九百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满三十年时为其期限届满时,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