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页 2108 页 | |
县司法处未经合法传唤被告而为无罪之判决,其诉讼程序之违法,不能谓与判决显无影响,覆判审法院自不得适用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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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页 2108 页 | |
县司法处未经合法传唤被告而为无罪之判决,其诉讼程序之违法,不能谓与判决显无影响,覆判审法院自不得适用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