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买人顶替壮丁之金钱,应认为系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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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买人顶替壮丁之金钱,应认为系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