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6 页 |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一至第三等目既经规定为满百元以上者贴印花三分,而未如同表第十五至第二十一等目文例,定为满百元以上者每一百元贴印花三分,则满百元以上者,无论多至若干,均仅须贴用印花三分之税率,依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倍征收。
←司法院院字第24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6 页 |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一至第三等目既经规定为满百元以上者贴印花三分,而未如同表第十五至第二十一等目文例,定为满百元以上者每一百元贴印花三分,则满百元以上者,无论多至若干,均仅须贴用印花三分之税率,依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