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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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24.02.01 ) |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三十条,既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务期内,其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则出征抗敌军人之妻,在其夫服役期内,虽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定之离婚理由,亦不得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如提起离婚之诉,自属欠缺权利保护要件,应认其诉无理由以判决驳回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款所称之要件,系属诉讼成立要件,同款之规定于此情形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