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3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所定不得上诉之额数有增加时,依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增加额数实行前第二审法院所为之裁判,仍得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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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3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所定不得上诉之额数有增加时,依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增加额数实行前第二审法院所为之裁判,仍得上诉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