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6 页 | |
战时火柴专卖暂行条例、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盐专卖暂行条例所定之没收,均为行政处分,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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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6 页 | |
战时火柴专卖暂行条例、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盐专卖暂行条例所定之没收,均为行政处分,应由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