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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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63 条 ( 24.02.01 ) |
原第二审法院所为更审判决,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所定额数实行增加后为之者,如对于该判决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增加之额数,不得上诉。至原呈所举第二问题,系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法令,依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