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1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5 条 ( 22.12.01 ) |
被付惩戒之公务员已去职者,其所受之减俸或降级处分,应于其再任官职时所任职务之级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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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1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5 条 ( 22.12.01 ) |
被付惩戒之公务员已去职者,其所受之减俸或降级处分,应于其再任官职时所任职务之级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