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3 条 ( 24.01.01 ) |
甲壮丁被征入营,保长乙预以丁往某地工作之通行证与甲,以为将来脱逃时通行之用,甲在营未逃即被搜出,此项通行证既为该保长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其内容之登载又系不实之事项,自应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论处。
←司法院院字第24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3 条 ( 24.01.01 ) |
甲壮丁被征入营,保长乙预以丁往某地工作之通行证与甲,以为将来脱逃时通行之用,甲在营未逃即被搜出,此项通行证既为该保长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其内容之登载又系不实之事项,自应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