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2 页 | |
原代电附呈之商店所出此期票式样内载,收到某某字号存来某月底法币若干元,右款到期交付不误字样,自非单纯之银钱收据,如依交易上之习惯支取所载法币,应凭此单据为之者,即系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四目所谓凭以支取银钱之单据,纵令立据之商店未收法币,实因贷与法币于受据人而出此单据,亦无从认为同表第十九目所称之借贷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