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民国26年)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人民对于实施防空,依防空法第三条第一项本有服役之义务,担任防空监视职役之人,除原有军人资格外,不能一律视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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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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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民国26年)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人民对于实施防空,依防空法第三条第一项本有服役之义务,担任防空监视职役之人,除原有军人资格外,不能一律视同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