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逃避兵役之家长拒缴或因无力缴纳优待金,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并无相当规定,除别有庇护或便利该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应依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处断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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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逃避兵役之家长拒缴或因无力缴纳优待金,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并无相当规定,除别有庇护或便利该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应依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处断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