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3 条 ( 24.01.01 ) |
出征军人之妻与人通奸或被人和诱脱离家庭,该军人不能亲行告诉,委托他人代行告诉,祇须事实上足认其受有代行告诉之委托,不以提出代行告诉之证明函件为必要。
←司法院院字第24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3 条 ( 24.01.01 ) |
出征军人之妻与人通奸或被人和诱脱离家庭,该军人不能亲行告诉,委托他人代行告诉,祇须事实上足认其受有代行告诉之委托,不以提出代行告诉之证明函件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