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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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6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 条 ( 22.12.01 ) |
县参议会为人民代表机关,其副议长由该会参议员所选举,核与公务员任用法及公务员惩戒法所称之公务员不同,虽于未当选以前任公务员时,曾因违法失职受免职并停止任用之惩戒处分,但查县参议员选举条例及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并无关于因曾受惩戒处分不得当选副议长之限制,究难据为停其现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