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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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191、339 条 ( 24.01.01 ) |
商人售卖茶油渗合桐油,致买主购食后均发生呕吐,自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公共危险罪,如茶油售价高于桐油,以渗合之油冒充纯净茶油,冀图骗取高价者,并触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罪,应适用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