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
合作社职员将其执行业务上所领得之农贷处贷款侵占入己,自系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业务上侵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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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
合作社职员将其执行业务上所领得之农贷处贷款侵占入己,自系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业务上侵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