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3 页 | |
广西省禁赌办法第十六条所谓赌犯身上之金钱物品,应以足认为供赌博所用或预备及赌博所得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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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3 页 | |
广西省禁赌办法第十六条所谓赌犯身上之金钱物品,应以足认为供赌博所用或预备及赌博所得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