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9 页 | |
(一)不属解释范围外。
(二)工会法第六条所谓同一区城,自系指市、县全区而言。
(三)工会法系因修正工会组织条例而制定 (参照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百八十次常会决议案),则新法施行旧法当然废止。
(四)工会法及人民团体设立程序案,业经先后公布施行,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第三次全体会议又议决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自应分别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