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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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8 页 | |
(一)工会法第三条国家二字,系总括该条列举之各种事业而言。
(二)工会法第三条于官商合办之公用事业、公司以及省、市各学校、工厂亦应适用。
(三)杂务、工役包括于第三条所称役字之内,外股特定勤务之工人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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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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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法第三条国家二字,系总括该条列举之各种事业而言。
(二)工会法第三条于官商合办之公用事业、公司以及省、市各学校、工厂亦应适用。
(三)杂务、工役包括于第三条所称役字之内,外股特定勤务之工人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