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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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72 条 ( 18.11.30 ) |
按当事人均为中国国民,在中国境内缔结契约,关于书面宜用中国文字,若以外国文字订立契约,如提出法院作证时,应附以中文缮本,至约内载明关于该契约发生任何问题,皆依某外国法解决,其契约是否因此无效,应分别论定,如事项有关于中国强制或禁止之法规,或有关于中国之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自不得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