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2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禁烟法第六、第八、第十等条之罪,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院字第一七八号、第一七九号、第二一二号及第二一四号解释) 。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