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5 页 | |
公诉案件之告诉人虽非当事人,然如法院为证明事实起见认为有讯问之必要时,自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之规定予以传唤 (参照院字第一一五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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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5 页 | |
公诉案件之告诉人虽非当事人,然如法院为证明事实起见认为有讯问之必要时,自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之规定予以传唤 (参照院字第一一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