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7 条 ( 24.01.01 ) |
县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经宣告褫夺公权者,自裁判确定时起,不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若在此项判决确定前,虽已被通缉,仍得行使之,未便撤销其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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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7 条 ( 24.01.01 ) |
县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经宣告褫夺公权者,自裁判确定时起,不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若在此项判决确定前,虽已被通缉,仍得行使之,未便撤销其公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