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32.01.04 ) |
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均非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谓经营商业。
←司法院院字第25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32.01.04 ) |
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均非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谓经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