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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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0 页 | |
依广西省禁赌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壮丁犯第四条至第七条之罪,得调服兵役或劳役者,以在各该罪判决确定后或执行中之人犯为限,其已执行完毕者,并不包括在内,关于调服兵役或劳役之规定,纯属行政处分,毌庸于判决主文中宣示。至调服之手续如何,系立法问题,未便予以解答。又经第一审法院依该办法判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案件,无论处刑是否允当,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均无上诉之馀地,惟如系无罪判决,检察官对之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