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4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7、361 条 ( 24.01.01 ) |
第一审就未经起诉之自诉人判处罪刑,第二审法院自诉之人上诉为有理由时,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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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7、361 条 ( 24.01.01 ) |
第一审就未经起诉之自诉人判处罪刑,第二审法院自诉之人上诉为有理由时,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