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1 条 ( 24.01.01 ) |
非军人而犯烟毒案件,军法机关如认被告应为有罪之判决时,依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但判决书内不以记载该条文为必要。
←司法院院字第25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1 条 ( 24.01.01 ) |
非军人而犯烟毒案件,军法机关如认被告应为有罪之判决时,依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但判决书内不以记载该条文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