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尚未完毕即予保释,如其保释于法无据,不能认为有效,残馀之刑仍应执行,在执行完毕前再犯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得视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