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 |
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尚未完毕即予保释,如其保释于法无据,不能认为有效,残馀之刑仍应执行,在执行完毕前再犯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得视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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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 |
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尚未完毕即予保释,如其保释于法无据,不能认为有效,残馀之刑仍应执行,在执行完毕前再犯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得视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