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8.11.30 ) |
押女为娼之契约,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设有母因贫立约将其幼女押与他人学习为娼,在约定期限前自将其女带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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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8.11.30 ) |
押女为娼之契约,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设有母因贫立约将其幼女押与他人学习为娼,在约定期限前自将其女带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