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5 页 | |
犯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条之罪又牵连犯刑法之罪者,得由高等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案受理,如就该部分(刑法上之犯罪)误为无管辖权之判决,检察官自可依上诉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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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5 页 | |
犯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条之罪又牵连犯刑法之罪者,得由高等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案受理,如就该部分(刑法上之犯罪)误为无管辖权之判决,检察官自可依上诉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