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5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八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以告诉人为限,至公务员为告发时自不得声请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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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5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八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以告诉人为限,至公务员为告发时自不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