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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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6 页 | |
按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载明,本暂行章程施行前,外国教会在内地已占用之土地及房屋,应向该管官署补行呈报,倘其土地系绝买者,以永租权论等语,系指上项章程施行前已经绝买者而言,以后议定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契约载明必要事项四项,内虽删去或永租三字,然同章程第六条既未修正,则补行呈报时自可据实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