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9 页 | |
学校教职员因病请假而未去职者,其在假期中死亡,自系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第八条所称之在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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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9 页 | |
学校教职员因病请假而未去职者,其在假期中死亡,自系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第八条所称之在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