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2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3 条 ( 32.01.04 ) |
公务员服务法第三条所称之主管长官与兼管长官,其区别应视两长官命令所示事项按诸法令孰为主管与兼管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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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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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3 条 ( 32.01.04 ) |
公务员服务法第三条所称之主管长官与兼管长官,其区别应视两长官命令所示事项按诸法令孰为主管与兼管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