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关于没入保证金之规定既经明定,以具保停止羁押之被告逃匿者为限,被告在判决确定后执行中因病保外医治,与具保停止羁押之情形不同,自不得因其逃亡,依该条规定没入所缴之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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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关于没入保证金之规定既经明定,以具保停止羁押之被告逃匿者为限,被告在判决确定后执行中因病保外医治,与具保停止羁押之情形不同,自不得因其逃亡,依该条规定没入所缴之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