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1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驻华美军临时按日计算工资,或长期按月计资雇用之我国小工,如搬运夫或汽车夫之类,并无军人身份,如犯窃取财务或盗卖军用品罪嫌,应归普通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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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1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驻华美军临时按日计算工资,或长期按月计资雇用之我国小工,如搬运夫或汽车夫之类,并无军人身份,如犯窃取财务或盗卖军用品罪嫌,应归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