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9 条 ( 24.01.01 ) |
被付惩戒之律师在逃,其住居所事务所均不明时,决议书应如何送达于该被付惩戒人,律师惩戒规则既无明文,自得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送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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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9 条 ( 24.01.01 ) |
被付惩戒之律师在逃,其住居所事务所均不明时,决议书应如何送达于该被付惩戒人,律师惩戒规则既无明文,自得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送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