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0 页 |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七条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三款所谓自由职业,指其职业系供给劳务于他人而与之无雇佣关系,常居独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即其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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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0 页 |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七条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三款所谓自由职业,指其职业系供给劳务于他人而与之无雇佣关系,常居独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即其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