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4 条 ( 24.01.01 ) |
联保同结户长明知结内联保之人,具有汉奸间谍盗匪及扰乱地方等行为,如别无包庇纵容窝藏或其他帮助情事,其仅不予报告,致令脱逃或有意任令脱逃者,均应论以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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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4 条 ( 24.01.01 ) |
联保同结户长明知结内联保之人,具有汉奸间谍盗匪及扰乱地方等行为,如别无包庇纵容窝藏或其他帮助情事,其仅不予报告,致令脱逃或有意任令脱逃者,均应论以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