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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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6 页 | |
办理兵役人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以及有管理壮丁职务之人员,诈取壮丁或其亲属之财物者,在惩治贪污条例未施行前,固应由普通法院分别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论科,但其行为既与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各规定相当,依后法排斥前法之原则,自应适用同条例处断。至审判机关在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未制度法律公布以前,依国民政府渝文字第四四六号训令,仍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