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1 条 ( 24.01.01 ) |
文职公务员在战时抢劫而故意杀人,应视其有无牵连关系,依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并合或从一重论处,其杀人既遂而抢劫未遂者,应成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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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1 条 ( 24.01.01 ) |
文职公务员在战时抢劫而故意杀人,应视其有无牵连关系,依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并合或从一重论处,其杀人既遂而抢劫未遂者,应成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