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8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8、11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政海军两部为国家行政系统下之官署,同时又为陆海空军军事系统下之官署,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一条所定,此项官署仍包括于部队称谓之内,因而军政海军两部自次长以下各级公务员,一方固应认为行政官,在另一方面仍不失为在部队服行勤务之军人或军属,如遇上开人员犯罪,应依修正战时陆海空军审判简易规程之规定,按其任职阶级分别依法审判,本院院字第九五二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