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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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8 页 | |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谓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出典之田地或房屋,系指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自为出典人而出典之田地或房屋而言,设出征抗敌军人之家属在该军人应征召前出典之田地或房屋,则惟该军人因其家属已死亡自为继承人而承受者,得与自行出典同论,其馀皆不包含在内,同条例之名称虽有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字样,然其内容非以直接优待家属者为限,有就出征抗敌军人之财产上法律关系为优待之规定,俾该军人所扶养之家属受间接之优待者,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属于此,甚有就出征抗敌军人之身分上法律关系为优待之规定,而其家属未尝因此而受优待者,如第三十条之规定是,各该条既仅就出征抗敌军人本身之法律关系定其特则,自不得拘泥条例之名称,扩张于其家属之同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