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79 条 ( 19.12.26 ) |
关于借贷赤金如何折合法币偿还问题,已以院字第二一二八号解释在案,民国二十八年五月间借贷之赤金,亦得依此解释请求借用人偿还。至其馀赤金交易应依何时价格折合法币偿还,其交易关系未据说明,无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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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79 条 ( 19.12.26 ) |
关于借贷赤金如何折合法币偿还问题,已以院字第二一二八号解释在案,民国二十八年五月间借贷之赤金,亦得依此解释请求借用人偿还。至其馀赤金交易应依何时价格折合法币偿还,其交易关系未据说明,无从解答。